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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8年以来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关于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议案不断提出,1998年、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协商,1999年10月,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建议稿)》,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三审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和通过,是我国政治生活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一件大事,更使我国民族立法工作又向前迈了一大步,使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更加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这次修改以我国加入WTO和进行西部大开发的时代背景为契机,结合我国在长期调整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以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民族地区各民族关系为现实出发点,为加速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完善民族立法体系等许多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今后的发展有许多值得总结和借鉴之处。 然而,经过七年的实践,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也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作为调整我国民族关系,指导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发展的重要依据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发展需要。应该在深入理解和领会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并在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的基础上,总结在实施过程中与现实存在的差距,用发展的眼光,把民族区域自治法放在中国法律体系的整体中,既注重其特殊性又不忽略其普遍性,使民族区域自治法更好地发挥其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各民族权益、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全面发展的作用。突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重视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民族工作中的作用。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实施的重要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是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一大创新,关注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发展方向,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但是我国法制建设和民族地区发展的要求,也是巩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需要。 本文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设立过程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和颁布的过程出发,分析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种社会关系,明确各种社会关系的地位,试图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在总结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和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从自己的视角,多方面探讨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完善的办法,为今后进一步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提供理论与实践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