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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并不参与到网络交易过程,仅仅为网络交易提供平台保障和技术支持。在现实中,网络卖家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构成侵权及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的问题。理清此问题,有利于解决我国司法判决不统一的状况。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绪论,此章主要分析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第二章引用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判决相反的两个案例——彪马诉淘宝案和衣念诉淘宝案。由此引出两个问题,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第三章分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义务包括事前审查义务和事后注意义务。前者包括对网络卖家的身份进行审查、公布投诉及制裁等规则、在新型推广形式中对商标进行形式审查。后者包括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提供涉嫌侵权卖家的身份信息以及对被投诉的卖家进行处罚等。第四章是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的认定。文章分析了各国法院的判决,分析了我国的共同侵权理论,提出共同侵权理论具有局限性,有必要引入间接侵权理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有直接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和提供教唆或帮助。第五章是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承担的研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有:“无监控义务原则”、“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知情”、遵循“通知+移除”及遵循“反通知+恢复”时可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