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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颁布,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八)》从犯罪构成到量刑幅度对盗窃罪进行了较大修改,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痼疾,回应了对盗窃罪刑法幅度的强烈争议,但与此同时也引起了理论界的新质疑和实务界的新困惑。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三年来的司法实践效果为背景,通过刑法修订前后盗窃罪定罪及量刑的比较,特别是对增加的三个新罪状的比较分析,力图更加客观全面的把握盗窃罪的本质和规律,并在此过程中阐述对部分热点问题的个人见解,以期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做出些许贡献。本文从《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改内容入手,在介绍主要的修改之后分析了其对司法实践所产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对修订前后的盗窃罪进行了比较和利弊分析,最后探究了本次修正案对盗窃罪立法技术和影响。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立法变化及分析”部分,文章从盗窃罪的立法变化入手,较为全面的介绍了此次修改的内容,从立法角度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三个新增罪状进行了分析,同时解读了盗窃罪的刑罚轻缓化。在“修正案施行后本罪的司法实践分析”部分,文章主要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三个新增罪状,对于三个新增罪状在认定上的歧义进行了法理分析,并提出了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在“《刑法修正案(八)》体现的盗窃罪立法趋势”部分,本章主要是在前述比较的基础上总结了《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修改的立法特点及体现出的立法趋势,从而对今后盗窃罪的立法改进做管窥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