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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不同于管理,二者在理论与实践意义上均存在根本的差异。当前中国社会的迅速发展和转型带来政治经济文化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非常多的社会问题和矛盾,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和矛盾的最好方法就是更新社会管理的体制,变管理为治理,团结人民的力量,共同面对和解决社会难题。治理理论源自西方,在中国实现治理可以将西方的治理学说作为宏观的理论背景,但是,中国与西方毕竟有着不同的社会环境,因此,在中国实现治理就一定不能生搬硬套国外的理论,必须注意和强调中国社会环境的特殊性。近十年来国内的一些学者提出了很多实现治理的方法和途径,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些方法和途径均有一个无法摆脱的弱点——过度依赖政府行政权力。诚然,政府思维方式的改变和政府体制的变革是实现治理的重要环节,但是从目前中国的政治环境来看这样的变革缺乏实际可行性。在中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司法权由于其本身中立性和稳定性上的优势,而更适合作为实现治理的“先锋”。司法参与社会治理是能动司法理念的要求,是司法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是实现治理法治环境构建的需要。司法参与社会治理,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也最终有益于公民社会的培养和构建。在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司法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功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传统的功能主义理论将司法的功能定位为“整合”作用。但是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司法的整合作用必须发挥的更为充分,这就需要对司法的功能以及发挥功能的方式进行重新的梳理,对整合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的输入输出交流进行讨论。相应的,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在良好发挥整合功能的前提下,也应与目标达成、模式维持等功能主体间建立和加强功能上的交流和联系。司法参与社会治理必须依赖具体的制度。构建新制度和改造旧制度是两种可能的进路。笔者认为改造旧制度无论是从成本或是科学性方面都较构建新制度有明显优势,但是改造旧制度也必须面对的难题就是需要解决旧制度固有的不符合治理思维的缺陷。为了在用新思想重构旧制度的同时也能改造和避免旧制度的缺陷,本文的研究进路是先找出旧制度中的缺陷,然后从旧制度的缺陷入手将治理理论融入其中,用治理理论的思维重构旧制度以解决旧制度中的缺陷。本文选择以法院的司法建议制度作为具体研究对象,从内容,发送对象和效力三方面找出司法建议制度的内容不规范,发送对象有限和效力不确定的缺陷,尝试用治理理论建立公开机制和互动机制重构制度以解决这些问题,并通过这个过程,探索和总结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可能性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