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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态文明”被写入宪法,环境保护的制度性构建将在“五位一体”的框架下得到重视。基于环境问题背后所涉及的环境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和环境治理实践的复杂性考量,以“权力-权利”对立统一为基本内容的环境法权研究范式,对我国环境治理基本矛盾具有高度的解释力与指导力。在诸多环境规范法权结构中,环境治理的基本矛盾主要体现为“环境权力-环境权力”、“环境权利-环境权利”以及“环境权力-环境权利”三个面向。中央政府作为整体意义上的国家和人民的代表,享有全国性的环境利益,而各地方政府则在区域环境治理中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体现了央地环境权力的内部矛盾;公民的环境权利内部矛盾主要通过私益诉讼或公益诉讼的规范途径实现有限度的司法保障;依靠政府环境权力的行使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则进一步产生地方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力与权利矛盾。对于如何化解地方政府不作为以及环保职能部门难作为的难题,存在常规方案与运动方案的争论。常态社会下的环境治理需要以法治化的常规方案进行,但难以杜绝“政府失灵”的产生,并体现为地方环境权力面临的“权责倒错”困境:中央对地方施加大量的环境治理任务却尚未对其给予相应的政治、物质以及精神激励;地方党委书记享有辖区内最大的环境权力,地方环保部门则负有辖区内最大的环保责任;地方环保部门的环境权力还被其他资源开发类部门分享与稀释,使得其在常规环境执法活动中极度无力;尽管地方环境权力被社会公众寄予高度的环境善治期待,但其在常规行使中的威权主义倾向消磨了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针对常规方案的失灵,环保督察运动方案的政策实践成为必要。其将环保任务加以政治化,在突破了传统科层制法权结构中实现环境治理的功能主义转向。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颇具连带色彩的环境归责方式,构成了“党的环境权力-地方政府环境权力-公民环境权利”的环境法权结构。该方案在督促地方政府积极行使环境权力的同时,在短期内实现了大量存在已久、民众长期关心的环境问题的高效解决,客观上保障和救济了公民环境权利。但依旧无法避免形式合法性与实质有效性的追问。基于化解环境治理基本矛盾的考量,常规方案与运动方案内部均存在合理要素,并呈现出互补关系。而两种方案更存在欠缺对公众环境权利的全面考量和疏于对社会环境自治的支持与激励的共有弊端。总之,环保督察制度实践表明,执政党的政治权力的运用有利于凝聚各方共识,调动多方力量形成合力投入重大环境问题的解决,故需要实现党政关系的区分化与法治化;地方政府积极行使其常规环境权力则利于环境执法的规范,故在央地利益协调的基础上,地方环境治理需要来自中央的多层次的激励;作为最终受益者的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则有利于公私分化的环境利益各方达成治理共识,故需要拓宽公众实质性参与的方式与渠道;而在权力与权利均“难以企及”的环境共用物领域,国家与个人共同支持与鼓励兼具公私属性的社会公共团体以其内生规则保护特定范围内客观存在的环境利益亦成为必要。而要构建足以协调与凝聚上述各方力量的长效共治机制,仍然期待一项高位阶的环境立法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