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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作为总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增强业务能力的一种方式,被广泛运用于经济领域当中;而分公司作为一类客观存在的经济组织,其行为不仅同总公司的利益紧密相连,也与其内部员工、消费者、债权人及所在社区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时还会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和市场运行秩序产生直接的影响。分公司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学界对分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却存在明显的不足,有关分公司的立法也十分抽象、模糊。理论研究的匮乏和立法规定的缺陷导致在解决涉及分公司之法律纠纷时,产生诸多困惑和混乱。欲改变这一不合理现状,必须对分公司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而有关分公司法律问题当中,分公司法律性质、分公司法律地位与分公司法律责任这三个理论问题显得尤其重要,所以,本文拟对其进行较全面的探讨。
分公司法律性质是指从法律角度观察,分公司所具有的使其能与其他经济组织相区别的本质属性。认清分公司法律性质,有助于准确界定分公司与总公司之关系,也有助于探讨分公司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等问题。判断分公司法律性质应先了解分公司的定义,明确“分公司”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而现行有关分公司的定义都有不完善之处,未能清晰界定分公司的内涵与外延。通过透视分公司这一实体的基本特征及其与相似主体的差异,可将分公司定义为:由公司法人投资设立的,其业务、资金、人事受公司法人管理控制的,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关于分公司的法律性质,有人将其视为总公司代理机构,也有人认为分公司应为总公司特殊机关,但这两种说法均经不起理论与实践的检验。根据经济学关于企业之定义及法学关于企业特征之描述,可判定分公司属于一种特殊企业形态,其实质为公司之独资企业,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应为企业与企业主之关系。
分公司法律地位(主体资格)乃法律认可分公司具有独立主体身份之标志。分公司是否具有民事法律地位(民事主体资格),学界存在否定说、肯定说与折衷说三种观点。通过反驳否定说与折衷说观点及指出现行肯定说观点之不足,本文从三个方面论证了分公司具有民事法律地位(民事主体资格)的观点:1、分公司独特的经济功能使其有获得民事主体资格的现实必要;2、对民事主体资格理论的剖析使得分公司有获得民事主体资格的理论可能;3、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证明了分公司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在立法上可行。但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仅仅依靠民商法还不足以确立其完全的主体地位,必须要由经济法制度从不同角度来确立分公司之经济法主体地位,从而使分公司抽象人格与具体人格都得以显现。为使分公司具有经济法主体地位(经济法主体资格)这一观点得到佐证,本文从实证方面即从税法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角度论证了分公司具有与总公司不同的主体资格。无论分公司民事主体资格还是经济法主体资格都与分公司登记制度密不可分,分公司登记制度涉及分公司法律地位(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而我国现行有关分公司登记制度存在一些不足,应从分公司设立区域范围、分公司登记前置审批与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等三方面予以完善。
分公司具有法律地位(主体资格),必然会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各种活动,其与其它主体间的纠纷将不可避免,法律责任问题随之产生。分公司民事责任问题引起了诸多争执,消除这些争执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应正确区分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与法律责任承担要件,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主体与法律责任承担要件主体有可能会出现分离现象。分公司法律责任中,分公司为构成要件主体,总公司为承担要件主体。其次,应理解总公司承担分公司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对总公司予以归责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体现了正当的功利要求与道德要求。再者,应注意非法人组织人格内涵的变迁,导致了其与传统法律责任理论发生冲突并进而产生了一些悖论,应妥善处理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承担责任之关系及诉讼地位的问题。最后,应肯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处理分公司法律责任问题时,秉承了实用主义态度,较好的体现了法律责任设定的节制性原则。分公司行政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能否对分公司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问题。行政主体在执法实践中可对分公司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这符合法律的规定。分公司刑事责任即分公司能否成为犯罪主体承受刑罚处罚的问题,现实中存在否定说、肯定说与折衷说等观点。否定说观点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值得商榷;折衷说与逻辑推理规则不符,也不足取;应在正确理解刑法精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并追究分公司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