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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独特的担保方式,起源于英国的浮动抵押制度突破了传统物权理论的原则,使担保物权由保全功能向融通资金功能发展,从而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更大的满足了企业融资的需要,因此在经济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运用。在中国,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更加完善了我国的担保制度,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开辟了新的途径,同时为银行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文首先阐述浮动抵押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历程,比较其与固定抵押制度、财团抵押制度、最高额抵押制度等制度的异同,分析该制度的内涵与特点,包括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内涵、特点和法律关系以及建立的合理性。然后分析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对浮动抵押制度的相关规定、理论性质和实践现状,继而展开中外浮动抵押制度的比较研究,尤其是中外浮动抵押制度不同的创设条件和实现情况。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对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运行和价值进行分析。通过对其设立条件、生效方式、登记意义、结晶事由、运行过程和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程序等的阐述,对动产浮动抵押展开价值分析,比较其优势和劣势。然后从理论和实务操作两个层面上,举例说明动产浮动抵押在企业融资、银行信贷业务、公司债发行以及项目融资等领域中广泛应用的可行性。并指出,面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如何让动产浮动抵押发挥其特有的功能,是近期我国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难题。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我国《物权法》中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某些立法规定相对简略,其设立主体、设立客体和内容等方面的不足,导致现实实践中的种种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必须坚持公示公信原则、明确优先受偿次序原则,同时颁布相关具体规定,出台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最终使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在实践中真正得到更有效的运用和贯彻,从而更好地推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