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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分为六个部分。 前言主要交待本文的写作背景和写作意图。 第一部分是对事实、事实范型和裁判事实这三个基本概念的厘定。事实在本体论上是对应于观念、理论、价值等主体性存在的一种客观存在,客观事实不是事实的一种,而是事实的强调提法,在这个意义上,事实是自在的事实;在认识论的语境下,事实不是纯粹的自在,事实是意念与所与的统一,是反映事物的性质和事物关系的自为的存在,在这个意义上,事实是自为的事实;而在语言哲学看来,事实具有语言依赖性,事实的语言表达具有陈述性,陈述事实的命题具有真值性,真值的事实命题具有论证性。事实范型是事实的模型化,是规范规定的事实类型。裁判事实是个案裁判中作为裁判者判决基础的事实,即司法三段论推论中的小前提,是构成司法三段论大前提的事实范型和客观事实相互作用结果,具有规范性和事实性的二重属性。论文的这一部分还分析了这三个概念的相互关系。 第二部分是对裁判事实形成的基础的静态分析。本文认为,裁判事实形成的基础包括经验(包括一般社会经验、法律共同体的职业经验和个体直觉经验)、逻辑和价值判断。一般社会经验构成裁判事实形成的基础框架,这个框架是隐性的,但确实是存在的,否则每一次裁判都会从零开始,论证的负担将会变得异常沉重;法律共同体的职业经验构成裁判事实形成的职业背景;裁判者个体的直觉和经验是裁判事实形成的“理解的先行结构”。逻辑——包括必然性的演绎逻辑和或然性的归纳逻辑——为裁判事实的形成提供了一定的确定性基础。同时,事实范型的抽象性和客观事实的自在性决定了裁判事实的形成需要必要的价值判断。 第三部分是对裁判事实形成过程的动态描述。本文将裁判事实的形成过程分为生活事件被陈述为原初事实、原初事实被重述为基本事实、基本事实被重构为裁判事实这三个阶段。生活事件被陈述为原初事实主要是在主-客体两分的认识论语境中展开的,是未经进一步判断地去描述事实;在第二个阶段,原初事实则是在法律的制度语境下按照相关性和合法性要求被重述为基本事实;最后,基本事实和事实范型进一步在互动中等置以至基本事实被重构为裁判事实。 第四部分考察了裁判事实形成的正当性基础。在检讨真实论不足的基础上,本文提出裁判事实形成的正当性的本体基础应当是理解和解释:在真实本体论那里,裁判事实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大写的和单数的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和反映,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