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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信息时代的来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件层出不穷,而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却未着太多笔墨,各地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常遭遇“认定难”、定罪与量刑的标准与尺度不够统一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此类犯罪的有效打击。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的方式,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虽然规定和司法解释越来越明确和详细,但是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许多争议和问题,像打击力度不强、打击范围过广、司法效果不佳等问题也确实存在着。在此基础上,笔者通过搜集近几年的63个关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案例,对样本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从而得出结论并提出司法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工作以及立法部门提供有益的参考性材料。全文除引言及结语外,共分成四部分,总计2.2万余字。第一部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司法处理概况。从罪名适用状况的比较分析中得出此罪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在研究刑罚裁量状况的过程中,经过研究得出刑罚普遍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主,且处罚手段比较单一,打击力度较轻。对刑罚效果的考察中,由于较轻的打击不足以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此类犯罪依然频发。第二部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司法处理特征。第一,处理的标准不一,许多案件性质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近,但判决结果却大不相同。第二,打击范围过大,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散布虚假的重大疫情、地震等消息也都纳入到虚假恐怖信息的范畴。第三,打击力度不够,由于对大部分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行为都处以较轻的自由刑并且处罚手段较为单一,从而不足以有效的震慑犯罪分子。第四,司法效果不佳,在宣传与教育,震慑与预防上并没有起到良好的效果来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第三部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司法认定。主要对虚假恐怖信息的认定,编造、故意传播及二者之间的关系,犯罪与刑罚的界限及与行政法的衔接这三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在虚假恐怖信息的认定中,主要从恐怖信息的概念,虚假的认定标准,理论分歧与实践争鸣等方面进行阐述。第二,在编造、故意传播及二者之间的关系上,从编造、传播行为及故意的认定、编造与传播的选择上展开讨论。第三,在犯罪与刑罚的界限及与行政法的衔接上,重点研究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的启动标准、刑法与行政法的衔接这几个方面。第四部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司法对策。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一是谨慎选择刑法适用,注意协调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避免过度适用刑法和贴上罪犯标签。二是充分显示刑罚目的,体现刑罚的预防目的,注重刑罚的个别化和教育刑的运用。三是适度加大打击力度,对于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大的行为人应适度加大打击力度。四是注重司法实际效果,及时公开案例和处理结果,加强司法教育,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