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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财富的日益增加,夫妻财产关系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其中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论。本文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对夫妻债务的认定进行理论探究,并对完善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提出一些设想。文章除引言和结语以外,正文分为四部分,共计一万七千字左右。第一部分是据以研究的案例,由案例引出将要讨论的问题。文章所选的两个案例都涉及到分居期间的夫妻债务问题。案例一中,夫妻一方所欠债务部分用于个人生活,部分用于赌博,其中前者被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后者则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案例二中夫妻一方所欠债务极有可能用于赌博,但另一方苦于没有法律认可的证据,最后只得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两个案例反映了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范围的紧迫性。第二部分是夫妻债务相关问题论证。这部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概念、特征及认定原则予以说明。夫妻共同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欠下的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未用于共同生活且夫妻另一方不予认可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由借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该部分同时列举出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多种具体类型,用于说明不同情况下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第三部分是我国夫妻债务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国婚姻法没有关于夫妻债务的系统性的制度设定,只有比较零散的一些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也引发了很多争论。此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中把因赡养、抚养所欠之债一并归为夫妻共同债务也不尽合理。该部分不仅提出了我国夫妻债务立法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第四部分是完善建议及应对。这部分对我国的夫妻债务立法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对于法律规定的零散性提出了完善立法结构,将夫妻债务统一规定于夫妻财产关系中的建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不足提出了明确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建立夫妻债务认可制度等相关建议;对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中把因履行赡养、抚养义务所欠之债一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提出了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修改并补充相关规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