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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一定数额发行在外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存股保留,但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收益分配。库存股日后可移作他用,或在需要资金时再将其出售。股票回购既是一项重要的股利政策,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的重要方法。股票回购作为成熟证券市场上一项常见的公司理财行为,不仅对市场参与各方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为上市公司本身带来显著的财务效应。 股票回购产生于公司规避政府对现会股利的管制,在过去的三十几年中,股票回购在西方证券市场上经历了一个数量(每年发生的回购次数)从少到多、规模(单次回购数量)从小到大、功能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与此同时,国外的许多专家学者对股票回购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到目前为止已提出了九种关于股票回购的理论假说,包括股利避税假说、每股盈利假说、财务杠杆假说、财富转移假说、信号传递假说、控制权市场假说、自由现金流假说、财务灵活性假说及股票期权假说。在西方的股票回购实践中,已出现了五种回购方式:公开市场回购、固定价格要约回购、荷兰式拍卖回购、协议回购及可转让出售权回购。在实际进行回购时,上市公司会根据不同的回购动机和面临的不同市场坏境,运用不同的回购方式和定价策略来达到其期望的效应。在西方,股票回购已经成为了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不可缺少的金融工具之一,它既是一种股利政策,又是一种资产重组方式,还是一种经营发展策略。 股票回购对我国的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来说尚属新生事物,其在我国的产生原因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由于我国存在着股票分置的问题(现正在解决中),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普遍存在着国有股比例过大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影响了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阻碍了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展,于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股票回购在20世纪90年代被引入到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来,成为了我国上市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效方法和途径。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对股票回购的需求在不断增加,为规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票的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票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05年6月16日正式发布并实施,自此我国的股票回购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