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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限制度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设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该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该制度的有效运用对于提升诉讼效率,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状况的不断变化,刑事审限制度逐渐丧失了其应有的制度功能,刑事案件超审限问题也随之成为司法难题之一,引起了学界的普遍关注。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以刑事审限制度为切入点,对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刑事案件超审限问题的现状、原因以及超审限治理对策等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探讨,以期对超审限问题有一个全面、细致的认知,并对该司法难题的治理有所帮助。本文除引言、结语之外,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是问题的引出,主要介绍了刑事案件超审限问题逐渐演变为司法难题的时代背景以及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超审限问题的反应,为下文的研究奠定基础。为了文章研究的便利,本文仅将公诉案件一审程序所适用的审理期限作为研究的主要对象。第二部分是对刑事案件超审限的现状考察,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一是分析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超审限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转化案件的审理程序;利用法律上延长审限或中止诉讼的法定理由掩饰案件的实质性超期审理;与检察院协商将案件随意退回补充侦查或延期审理;以及年底不受案行为等。二是分析刑事案件超审限可能造成的司法危害,主要是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案件的审判效率以及可能从实体上降低刑罚的威慑力。第三部分着重对刑事案件超审限的原因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刑事案件超审限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立法上刑事审限制度的设置存在缺陷,表现在法定审理期限偏短;立法未区分案件类型而规定同一期限;超审限的法律后果缺失;审理期限与羁押期限的界限模糊等。二是刑事审限制度的配套措施不完善,如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不理想;司法行政化色彩仍较为浓厚;案件分流机制不畅等等;法院内部的案件管理机制存在不足等。三是现阶段的司法资源配置存在不足和不合理。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较为详细地论述了刑事案件超审限的治理进路与具体对策。首先,笔者对学界有关刑事审限制度的存废之争作了相应介绍,并提出本文的基本观点,即刑事审限制度有其存续的必要性,不应当简单地予以废除。其次,明确了超审限治理应具有的理性思路,即应摒弃运动式的治理方式,转而寻求刑事审限制度的完善;最后,分别从完善刑事审限制度的立法规定以及健全相关配套措施与制度等方面详细地论述了超审限治理的具体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