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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社会转型,我国的经济改革已进入到深水区,各种经济关系错综复杂,整个社会心态处于游移和彷徨之中。市场竞争主体不约的把获取最大利润作为追求目标,这极易促使经济主体采用非法手段来冲击公平界线内的良性竞争,敌视、蔑视市场规则,破坏市场经济的整体秩序,促使经济犯罪生成和蔓延。经济犯罪作为图利型、智能型且身份较为特定的法定犯,数量居高不下,发展形势严峻,社会危害性大,为此,预防经济犯罪及其法律规制不仅为客观必然,而且也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诉求。尽管诸多学者对经济犯罪的概念界定莫衷一是,但本文认为,经济犯罪即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实施违反经济法规,侵害经济管理秩序和经济协调关系,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现代化进程中,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加大了对经济犯罪预防及其法律规制的关注。本文认为,无论是从犯罪学角度或是刑法学角度,都不应把经济犯罪过多的圈定在静态和孤立的领域内进行思辨研究,经济犯罪的生成、变迁发展、趋势、规律甚至危害后果都会随其犯罪行为因经济活动的时间、范围及内容的变化而具有动态性、扩散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国际性。况且,经济犯罪发生的原因繁多且复杂,对现实中的经济犯罪预防及其法律规制也应与时俱进,体现出多样化的特色,如果过份强调和迷信经济犯罪单一的刑法规制方法,不仅容易陷入经济犯罪的重刑主义倾向,也违背了犯罪预防及其规制手段的综合性、系统性、协调性之规律。所以,在多种社会调控手段共同作用的基础上,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制介入要控制其广度和深度,以适度性证明其规制的正当性。“对社会预防犯罪来说,就像对公民提高道德水准一样,关于预防犯罪措施的改革哪怕进步一点,也比出版一部完整的刑法典的效力要高100倍”。目前,各国积极采取措施防控经济犯罪的产生与发展,而西方国家在该方面较早的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对策体系。为此,本文以经济犯罪的预防及其法律规制为中心,首先明晰了社会转型期经济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分类,论述了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及社会危害。其次,对经济犯罪的社会根源进行了分析,并分别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道德、法律等层面进行了探寻。“徒法不足以自行”,对经济犯罪的预防需要多种社会调控手段相互配合。在最后,本文结合并对应经济犯罪的社会根源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道德等角度针对性的提出了经济犯罪的预防。更为重要的是,在加强经济犯罪多边预防的前提下,要严格经济犯罪的法律规制,同时从刑事法律的规制、民商事法律的规制、经济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制以及加强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等方面进行整体性和系统性的法律规制重构。所以,若最大限的通过多边预防和法律规制减少经济犯罪给市场经济带来的不适以及危害,不仅益于凝聚市场经济发展的正能量,也益于社会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还可使社会公众更好的享受到现代化带来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