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合作社由来已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合作社作为法人的一种类型,从制度规制上看,合作社成立有利于提高生产的组织化和规范化;从立法目的上看,合作社最终要达到的目的是维护和实现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农业现代化。无论是制度规制,还是立法目的合作社最核心的问题是社员权利问题,而社员权利归根结底是社员资格的取得、丧失及相关权利救济问题。法律既要从程序上加以规制,也要在实体上进行保障,方可实现对合作社及其弱势的农民社员权益的维护,但现状却不尽如人意。社员资格是合作社的基础构造问题,关乎社员的切身利益,影响甚至决定着合作社未来的走向和兴衰。从社员资格取得到社员资格的丧失,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存在缺失与错位等现象。合作社本身处于弱势地位,具有多重属性,更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保护。其中的社员资格是核心,应给予法律制度保护上的倾斜。本文以社员资格为切入点,从社员资格的取得到丧失及权利救济路径进行研讨:第一部分问题的导出。提出合作社社员资格问题,对合作社社员资格进行界定,明晰社员资格取得问题以及社员资格丧失的法律问题。第二部分从合作社社员资格取得的要件进行分析。社员资格的取得是涉及社员权利的核心问题,本部分作相对具体的论述,分别从实体要件和程序规制两大部分展开。第一,通过社员资格取得实体要件的标准写起到社员资格权利的实体要求,其中包含了社员的自主选择权、农民社员由其身份化向职业化的转变、法人社员资格界定及相关问题和社员资格的其他要求;第二,从社员资格的程序规制方面进行分析。对现在我国法律关于入社程序规定的现状进行研究并试图发现其中的缺失,就现实入社程序规制的缺失及规制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从合作社社员资格丧失的角度进行法律分析。社员资格的丧失关乎社员权利问题,通过对社员资格丧失的类型进行分析,并对社员资格丧失的现状进行研究,寻找其中的原因。本部分从以下二个方面分析社员资格丧失的法律问题:其一,对社员资格丧失的现状进行分析;其二,通过具体的案例对社员资格丧失问题进行阐释。第四部分阐述合作社社员资格取得与丧失的法律进路。其中对社员资格取得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说明法律规制的路径;对社员资格丧失的法律规制路径从明确社员退社权,利用法律手段规范社员资格丧失程序,设立内部纠纷解决机构,规定非社员资格丧失社员的权利救济路径四个方面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