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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885年第一辆机动车的问世,随着世界经济和科技的飞速发展,机动车这种交通工具的保有量也日益增加,它就像电话一样成为了我们生活和工作的必需品。由于机动车的性能,其对于非机动车、行人来说,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其轻微疏忽就可能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加上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还不够强,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引起了司法界和学术界的重视,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越来越显得重要。同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又关系到人身权和财产权,所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越来越受到关注。据统计,2011年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共有210812起。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害”。为了解决机动车对社会生产生活造成的损害,各个国家都对交通事故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规定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都适用特殊的侵权行为规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极具复杂性和特殊性,确定赔偿责任在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难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原则又是其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所以笔者主要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原则进行浅显的阐述。过失相抵是调整当事人双方利益平衡的一种制度,它体现的是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可否适用过失相抵,如何适用等问题受到当今社会和人们的普遍关注。本文就从过失相抵的基本理论开始论述,阐述过失相抵的历史发展、构成要件、制度价值,分析与过失相抵原则比较的相似制度之间的差别,阐述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过失相抵原则的渊源、法理基础及适用问题,同时对比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分析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过失相抵的适用现实状况,从而在最后提出一些相关的完善建议。道路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标志着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法制文明程度,体现了法律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也表现了一个国家对人权的保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制度的完善不仅需要立法者的努力,也需要司法工作者在工作中经验的积累。纵观我国现今的立法和司法现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工作还任重而道远。与此同时,交通参与者也应该积极遵守交通法规,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尽到自身注意义务,同时做到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交通环境,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