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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具有天然的逐利性,金融行业一直以来是最具活力的领域。在当今时代,以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正在快速进步。金融和互联网分别是资金与技术的代表,两者都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资金和技术的结合一直是社会进步的推动力。近年来,在资金与技术的联姻下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这个新兴领域在其发展过程中却引发了一系列消费者保护新问题,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所采取的单一硬法规制模式很难适用其中。然而,如将软法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结合,软法凭借自身灵活性、开放性、民主性等特征可以调整硬法无法触及的领域。通过公共治理,在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促进金融创新,保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本文采用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的研究方法,首先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理论概述,提出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有着普惠性、技术性以及金融脱媒等特点。从各市场主体角度出发,这些新特征给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带来了各种挑战。对于国家来说,立法、执法工作无法时刻紧跟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节奏。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在我国目前并不能很好地发挥,其经济法的调控功能十分弱化。对于消费者来说,互联网金融业务处理机制的隐性化给消费者的救济工作带来证据搜集难、救济无门等难题。文章通过对互联网消费者保护中硬法、软法两种路径作用的分析,认为传统硬法规制自身具有片面性和滞后性等不足之处,无法适应在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下消费者保护的需要。通过对软法和软法治理的概述,指出软法在克服双重失灵、弥补硬法缺陷、体现金融民主性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中不能忽视软法治理的作用,应当重视政府、互联网金融行业与消费者三方主体民主协商的力量。在对软法治理路径进行肯定之后,本文借鉴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软法保护的成功经验,试图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软法保护的体系,包括科学理念的树立、行业标准的规范化、信息化服务制度的建立以及以互联网为平台的软法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等四部分。最后提出软法治理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在于内部三方主体在规范公正的程序下共同参与软法制定,同时由硬法在外部予以制度支持。希望通过软法与硬法相互结合的方式使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加完善且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