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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分类有较多的研究,认为医患关系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强制医疗关系、无因管理关系等三类,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是医患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并对其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讨。但就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医方义务群以典型案例方式进行专门研究的文献并不多见。
本文从合同法角度系统阐述了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方的义务,并结合合同法理论将医方义务分为先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三大内容。文章主体分为三章。第一章分两节论述了医方的先合同义务。第一节强制缔约义务,认为强制缔约义务是医护人员所承担的救死扶伤社会职责法律化的结果,是医生或医疗机构基于其特定身份或职业能力而负有的私法上的义务。但认为,强制缔约义务仅以医方保护患者健康权益为限,并列举了三种强制缔约义务例外情形。第二节诊疗能力的合理告知义务,认为该义务应当作为先合同义务在患者就诊前产生,以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和生命健康权。
第二章分六节论述了医方的合同义务。第一节告知义务,分别论述了作为承诺有效要件的告知义务、作为结果回避义务的告知义务、报告式告知义务三类告知义务,并认为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应同时履行保护性医疗的义务。第二节诊疗义务,包括紧急救治义务、亲诊义务、合理诊疗义务。认为,紧急救治义务以紧急情况的存在为前提;临床医学既是理论科学,也是经验科学,乃医师亲诊义务的法理;合理诊疗义务包括:医疗机构应当依照相应的医疗水平实施检查和治疗,医疗机构不得过度检查和过度治疗,重点论述了合理诊疗义务的主要判断标准——医疗水平,患者自决权的行使是判断是否履行合理诊疗义务的标准之一。第三节会诊义务,主要包括邀请会诊的义务、会诊协助义务,并明确了其相应范围。其后三节分别就转医义务,诊疗信息的及时、如实记录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进行了阐述。
第三章分三节论述了医方的后合同义务,认为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疗机构的后合同义务主要有诊疗信息的保管与提供义务、保密义务、尸体及人体医疗废物的保管与交付义务等。特别述及诊疗信息提供义务不影响医方合同抗辩权的行使,《侵权责任法》将诊疗信息的提供义务扩及全部主客观病历,不同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的“仅限于客观病历资料”,并指出在医方保密义务上,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医生享有诉讼上的证言拒绝权,是为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