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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建构将是一个比较宏观的理念和过程,必须通过社会系统和结构的整体转换才有可能实现更高层次的和谐。这是一个建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各个社会系统应该把自己置于整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中,使得这些社会系统之间能够不断得以和谐,以达到整个社会在更高层次上的和谐。在当下中国,我们所要建构的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遵循人类社会自身发展规律,以物质生产为基础的,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系统中各部分、各要素能够均衡、团结、协和,形成一种和谐秩序的共同体。是社会主义社会形态下的和谐社会。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进行考量,和谐社会很大程度上就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其实就是以构建和谐、实现以人为本为使命的社会。和谐社会下的法治其实就是以人为本的法治。现代法治在彰显公权力自身之价值的同时,也应对与其相对应的私权利之价值进行维护、宣扬。无论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和范围之内进行规定,这就是法定之公权力与法定之私权利,合并称之为“法权”。权力其实是公权力,简称为公权。权利其实是以体现和维护个人利益为主,是私人性质的权利,简称为私权。法权的厘清实际上是要建构一个新的逻辑——法权逻辑。法权包含着两个方面的维度,其一是公权的建设和规范,其二是私权的维护和保障。这两个方面的维度实际上构成了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法权逻辑。法权逻辑就是指对法权关系进行重新安排的一种思维、理念,并循着这种思维和理念对我们的法理论、法制度进行重新梳理、厘定和建构的过程。是新型的发展观指导之下的逻辑,是一种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政治体制改革带来了公权的规范化进程,没有经济体制的转变,政治体制改革终究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就是从纯粹的公有制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过程。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则是一个私权复活的过程。私权的复活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私权的维护并不是私有化的开端。权力支配一切的思想使得权力极易侵犯权利的领地,这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符合。公权的规范是和谐社会建构的规制力。依法治国就是依法规范国家公权力。社会与国家是不同范围意义上的法的生成场域。国家的产生是法产生的根本前提。法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动用国家公权力保证实施的。基于和谐社会的建构,我们不能歪斜地或者偏激地看待法的国家属性,将国家与法的关系只看作是一种主体和工具的关系。社会蕴育了国家,同时社会也需要国家的功能。社会是一种独立于国家的价值形态和场域,从全能国家走向和谐社会,强调法的社会属性,意即强调法权的另一面,权利对于建构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公法是由国家机关或法定授权社会组织作为法律关系的一方,以强制性和服从性为特征的公权力作为法律关系的调整手段,以维护公共利益作为为调整宗旨的法律部门。公法从根本上决定着法治的实现程度。法治是驾驭公权力之治。公法是以公权力这个公法最主要的规范对象作为其逻辑起点的。私法是公法的对立词,它是指调整市民与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市民社会基础之上的私域、财产观念、平等人格等使得私法开源有了先天和后天的营养。私法对于私权产生和发展的重要作用,既是历史形成的,也是逻辑的必然,更是现实的合力结果。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公法和私法的根本法。宪法定位于公法、私法的根本法,能够在根本法之中实现一种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良性结合,使得法权的配置能够在根本法之中体现出一种平衡。实施宪法的目的必然是走向一个宪政国家。在当今中国,宪政建设不再是沿袭着西方的路径,而是有了自己的特色之路。在宪法的框架之下实施宪政,要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构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使之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施宪政是建构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是制度文明的一种升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载入宪法,人权其自身所运载的理念和价值乃至目标就此成为了中国国家的最高意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建设和发展是沿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路径进行的,在中国这样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里面进行人权建设,必须要结合自己的国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和以人为本,为能够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为更好地实现和维护中国人民的人权作出理论贡献。私权是人生活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人权的基础。私权是人权的基础体现出了种权利至上的理念,而究竟是是权利至上还是权力至上,其实反映出了国家抑或社会是以特权为本还是以人权为本。公权力对人权的保障,既是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应有之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公权要以保障人的权利作为其安身立命的根本,公权应该是人权的保障。人权入宪对于建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当今中国,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建构和谐社会下一种全新法权逻辑的指导思想。法权逻辑的理想状态是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法权发展的一部历史就是公权与私权从不平衡走向逐渐平衡的过程。这里的平衡只是一种,衡量的尺度,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并非只是二者总量的一种简单相较,而是指二者在博弈状态下的一种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平衡。对于和谐社会建构中的法权而言,公权要遵循法律的规范,主动地保持相应的合法性、谦抑性,通过具体的法律程序,尊重、保障和服务于同样处于法律规范下的私权。这样才不致于使得较强大的公权和较弱小的私权,在社会天平两端处于某种失衡或倾斜状态。通过法权的平衡,对以往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失衡或倾斜关系进行纠正,以期实现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