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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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从公民当中选任出陪审员,参与到法院的审判过程中,行使参审权的一种制度;它是一项体现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重要的诉讼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首部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并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进一步予以确认。陪审制度在“文化大革命”中断,改革开放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得以恢复和完善。因此,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参审权具有法定性。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它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在实际施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程序运行方面仍有许多不确定性规定。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的角色差异及各自职权划分、人民陪审员的陪而不审、消极陪审、人民陪审员权责不明等问题亦普遍存在,这均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该项诉讼制度实效的发挥。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人们观念上对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制度设计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问题,还与人民陪审员自身存在的问题有密切的关联,因此改革势在必行。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切实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到实处,应在立法层面对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案件范围和类型进一步予以限定,并就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程序启动予以规范,以此在程序上确保该项制度的规范运行。此外,还应构建人民陪审员独立评议制度,赋予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的实质性权利,并建立完善的人民陪审员责任追究制度,从根本上保障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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