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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内部控制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自我调节和自我制约的内在机制,处于企业中枢神经系统的重要位置。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联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企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在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同时披露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自此,我国的内部控制信息也从自愿性披露进入强制性披露阶段。2010年4月,五部委再次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进一步加强了对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可以说,内部控制的健全、实施与否,是单位经营成败的关键。而内部控制缺陷是企业经营的潜在风险,更得到各方的关注。本文通过对2011年沪、深两市主板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所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研究,利用事件研究法通过比较、分析研究样本组企业与对照组企业累计超额收益率在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前后变化情况,发现在公告日后较短事件期内,研究样本组公司与对照组公司累积超额收益率存在显著差异,但是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引起的负面效应并没有持续很长时间。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大多数是和年报同时发布,或者附在年报中进行披露。为了控制年报中财务信息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笔者进一步通过多元回归分析,累计超额收益率的负面变化是由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引起的,以此来说明内部控制缺陷是否具有一定的信息含量。最后,本文还提出了政策建议希望能为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供经验依据。本文希望通过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对股票市场负面的研究,以此引起外界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关注,同时期望为相关监管部门今后完善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制度提供现实依据。因此,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进行研究,尤其是对内部控制中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