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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产品是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近年来,群体性医疗产品不良反应不断见诸报端。因为医疗器械和药品而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因此,确有研究的必要。本文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分析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历史着手,探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接着从医疗产品的外延着手,探讨并得出医疗产品属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的意见。第二部分从我国的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着手,探讨我国医疗产品应当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分析了医疗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其中详细介绍了医疗产品缺陷,认为医疗产品缺陷同样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在设计缺陷部分,分析了医疗产品的不良反应制度,探讨了国外已建立的医疗产品不良反应补偿机制和缺陷医疗产品的售后监测机制和产品召回机制;在警示缺陷部分,探讨了警示缺陷的归责原则上,疏忽理论与严格责任在功能上属于同等物,探讨了医疗产品的充分、及时、持续的售后警示义务,医疗产品生产商的警示对象可分为“习得居间人”医疗机构(针对处方药和医疗器械)和消费者(针对OTC药物)。第三部分介绍在责任承担上,我国的医疗产品的责任人包括生产者、准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仓储者、运输者和其他主体。第四部分分析各责任人之间的分担关系,笔者认为,生产者(包括准生产者)、销售者之间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五部分笔者提出医疗产品责任应当由医疗机构和职能行政机关承担补充责任,我国应当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医疗产品缺陷的售后警示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并认为我国不应当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本文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应当在《产品质量法》中用产品缺陷的概念取代或包含产品不合格的概念,并进一步明确受害人向责任人的求偿机制和责任人之间的追偿机制,由最终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在医疗产品领域,明确由医疗机构及职能行政部门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