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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力,但我国《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享有监督权,而在民事执行等其他程序中,检察权则呈现出一种缺位状态,这种缺位状态不仅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且使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活动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故民事执行活动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关系到司法权威的实现、关系到当事人权利能否实现、也关系到法律文书的既判力等诸多问题。然而民事“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经过多次“严打”不见好转,却见执行违法违规、执行中的司法腐败更甚。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法院内部监督机制软弱、外部监督制度不足以及执行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所致。因此,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权力行使进行检察监督是非常有必要的,以此来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全文包括引言、本论和结语等三大部分。其中,引言部分主要指出该课题的研究现状、本文的选题意义、研究重点及研究方法。本论又分为三个小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监督现状的分析,指出我国目前监督方式存在的缺陷、对执行检察监督的观点分歧及民事执行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第二部分对我国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进行具体分析和阐述;最后一部分则是通过以立法形式确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原则、范围、方式等五个小部分来具体阐述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此来解决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弥补不足,更大限度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语部分则是对全文进行总结,并进一步指出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