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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深化,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的流转税体系显然不利于专业化分工和服务业的发展,对经济运行的阻碍越发明显。2016年5月1日,国务院决定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至此,营业税完全被增值税取缔。“营改增”的全面展开,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链条,对于连接多个行业、不同类型纳税人的建筑业来说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基于建筑行业的复杂性,本文从理论和实际两个方面对其税负进行分析。从理论上,当成本费用中可抵扣部分达到原营业收入47.6%时,才可使流转税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费的税负不增。而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因素较多,主要是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三者综合影响。在案例分析部分,本文综合考虑过渡时期建筑业现状,以2016年下半年成本实际抵扣数据对2015年成本可抵扣部分进行合理估计,并以2015年A企业财务数据进行模拟测算,对税负分析结果如下:首先,A企业2015年改征增值税会导致流转税税负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增加。案例企业证明了当成本费用中可抵扣部分占原营业收入低于47.6%,流转税税负就会增加,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也会随之上升。其次,A企业2015年改征增值税会导致所得税税负有所下降。营业收入变化与所得税税负变化正相关;营业成本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变化与所得税税负负相关。而增值税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则被分摊到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费用之中,间接影响着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负下降,映射出利润的减少,对于企业不一定利好。最后,2015年改征增值税对A企业整体财务影响是偏负面的。由于流转税税负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税负均有所上升,虽然所得税税负有所下降,但下降幅度较小,最终税负总额上升。此外,本文还以2016年“营改增”过渡时期新项目数据分别计算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的区别,并结合过渡时期优惠政策使用条件,得出,新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式下,可抵扣进项税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小于7%时,流转税税负上升;此时,可选用甲供方式,选用简易计税方式,流转税税负下降。以2016年“营改增”过渡时期老项目数据直观分析出采用一般计税方式下税负增加的必然性,指出优惠政策存在的意义,并得出结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下,老项目的流转税税负在“营改增”后有所下降。综合以上分析,对建筑行业应对“营改增”提出建议:较多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或者能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分供商;减少不能抵扣的人工成本,较多采用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形式,并力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形式下,多采用劳务分包形式或签订“清包工”合同;适当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新项目,当取得有效购进支出不足时,建筑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采用甲供的方式,进而选择简易计税;加强现金流量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