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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界对法律信仰的讨论一直热情不减。“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哈罗德丁·伯尔曼在其《法律与宗教》一书中的这句名言被国内学者在谈及法律信仰问题时无数次地引用到。然而,国内学界对法律信仰的概念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司法改革在中国的语境中可以这样理解:它是公众对法律的一种情感以及自愿遵从法律的一种行为。与宗教信仰相比,法律信仰是世俗的、理性的、功利性的,它指向的对象不仅仅是法律规范的形式——法律条文,它更多的是要人们对隐藏在法律文本背后的法律精神、法律品格的一种信任的态度及自愿遵从的行为。我们通过比较发现,西方法律信仰是建立在浓厚的基督教信仰的基础上的,而中国因其独特的宗教信仰模式使得其法律信仰不可能建立在象西方那样的宗教信仰的基础上。但这并不影响法律信仰在中国的生成。反观法律信仰在中国的境遇,我们可以用“困境”这两个字来描述,具体表现在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公民守法状况不佳两方面。而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笔者从传统法律文化的阻碍、宗教信仰的功利性、世俗化与社会理想的匮乏以及法律运行环节的失范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法律信仰对象的从属性、利益性、科学性、人权性决定了中国法律信仰的生成要建立在“灵验”的基础上,其基本路径是吸取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并加速其转型、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完善法律制度建设。本文在得出法律信仰的本质之后,比较分析了中西法律信仰的不同,指出中国法律信仰的困境并分析原因,进而提出了生成法律信仰的一些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