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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漕”,作为清代漕粮征派环节出现问题的表现,不仅显示了漕粮征派在清代地方社会的运行状况,而且反映了地方社会的政治、经济与社会问题。作为一种群发性事件,闹漕反映了地方社会问题,打破地方社会的秩序格局。本文以清代闹漕案件为中心,通过厘清闹漕案件的参与成分、参与者的动机与方式,分析闹漕引发的社会问题,国家与社会的应对策略,以及官、绅、民的角色互动,从一个新的视角探讨国家事务对基层社会秩序变动的影响。清代闹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与地域性差异,而清代漕运的制度缺陷及各群体形式各异的私利追求,导致了州县官、地方势力与民众三大主体闹漕动机的差异。其中地方州县的办漕态度与漕案发展直接相关;地方势力参与漕案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动因,一是维护群体正当利益,二是侵漕渔利;民众的生活状态与闹漕兴起紧密相关。不同形式的闹漕动机,影响了社会群体闹漕方式的选择。清代闹漕包括漕控、个人日常反抗以及集体公开闹漕三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都不同程度地展现出地方州县、绅衿与民众之间的利益纠葛与角色互动。在漕控中,官、绅、民在法律与社会不同理解上进行利益争夺;在个人日常反抗中,绅民反抗技巧的把握与对官府办事模式的熟稔不断影响着三方的合作与冲突;集体公开闹漕是官、绅、民矛盾的总爆发,群体间的利益纠葛与角色互动最为充分。就闹漕的结果而言,漕控、个人日常反抗与集体公开闹漕虽然对地方社会破坏力度各异,但对清代地方社会秩序均造成了影响。闹漕不仅影响了地方社会漕粮征派活动的推行,也造成地方权力阶层人员的调整,影响地方社会政治秩序,导致官、绅、民生活秩序的紊乱。为了减少闹漕,清廷与地方政府不断进行制度调整,但就效果而言,毁誉参半的制度调整终难遏制闹漕事态的发展。闹漕不仅影响了地方社会秩序,更体现了地方社会治理的诸多问题。民间信仰一方面给绅民侵漕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也约束了漕务人员的不法侵漕行为;怀有强烈畛域之见的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使闹漕难以平息。除此之外,地方官在漕粮征派中自主权的有限也使其难以应对漕粮征派环节的突发问题,常常处理失当。当然,清代闹漕在冲击了地方社会秩序的同时,也给地方社会秩序的调整提供了有利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