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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证明是整个证明法学领域最含混,也是最难回答的问题之一。它以经验法则为核心和基础,但经验法则的特性决定了表见证明与生俱来就有着难以琢磨的特点,并且它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评价等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因此,理论界对表见证明的探讨可谓混乱一片,时至今日,仍不能对其含义和性质达成共识。我国立法上并没有表见证明的称谓,理论界也鲜有人触及,但表见证明却有着其他制度不可代替的独特价值,其可以帮助当事人克服证明上的困难,帮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纠正证明责任分配不公的弊端,验证证明标准多元化的正确性等等。本文在界定表见证明含义和性质的同时,注入了大量的案例,力求理论和实践的契合,并在此基础上,阐述我国引入表见证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力图提出能够使表见证明中国化的建议。本篇论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表见证明内涵的界定:首先,本部分列举了主要国家和地区对表见证明含义的界定,指出他们对表见证明含义的界定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其次,分析差异存在的原因——经验法则。经验法则是表见证明的灵魂,但经验法则有着自身的局限性:数量无限性、主观性、盖然性,经验法则自身的局限性致使表见证明界定上的困难;再次,找到原因之后,笔者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把经验法则中的经验基本原则和简单的经验规则都纳入到表见证明的范畴,力求对表见证明界定的同一性。第二部分是对表见证明性质的界定:表见证明的性质到底为何?理论界对此的争议是很大的。有关表见证明性质的学说主要有四种:证明责任说、证明标准说、实体法说和证明评价说,但每种学说都有各自的优缺之处。本文第二部分通过对各个学说的论述及评析,分别找出每种学说立论的理由和存在的缺陷,进而提出表见证明的性质其实是事实推定,并有支撑的理由相佐。把表见证明的性质界定为事实推定,既有利于消除学者们相互间的争议,也有助于表见证明制度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三部分是论述表见证明在我国的现状和未来。也即对于表见证明这个舶来品,它是否能够适用于中国以及有没有必要引入到中国,如果确有必要引入中国,我国该如何将其完善。表见证明虽然有很大的价值,例如克服证明上的困难,帮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纠正证明责任分配不公的问题等等,但因其以经验法则为核心和基础,经验法则自身的局限性难免会影响到表见证明,表见证明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它主观性与客观性并存,并且因为经验法则毕竟是具有盖然性的,盖然性的程度还高低不一,所以运用表见证明认定的案件事实也未必正确。尽管有这些不足,总括来说,表见证明制度的利还是远大于弊的,所以说我国有引入此制度的可能性。那么我国是否有引入表见证明的必要呢?第二部分已经论述,表见证明的性质其实是事实推定,我国有事实推定,但我国的事实推定并不尽如人意:立法上规定的相当简疏,司法中要么滥用、要么不用,所以我国有引入表见证明的必要性。虽然我国有引入表见证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但我国现在移植的土壤还不是很具备:我国的自由心证制度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建立,法官的素质也有待提高,立法建制仍比较单一,表见证明与事实推定应该如何融合……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几点建议,希冀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