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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期。在此时期,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为人们的物质享受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大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然而,由于人们过于注重物欲的满足,整个社会盛行物质主义或者经济主义,因而,当代社会出现了不少社会问题,其中的“道德冷漠”、“道德滑坡”、“道德缺位”问题是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这一问题实际上就是道德效力是否得到了充分发挥的问题。道德效力关系到对善的追求、个人道德人格的完善、社会行为的整合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其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认为道德效力不仅仅是道德规范的影响力,而是道德价值体系整体的效力,是道德价值体系本身所具有的能够实现一定社会目标、达到某种社会效果的力量。它由约束力、导向力、赋予力和行为动力所构成,具有根据维度、应然维度、实然维度三个维度。相对于法律效力而言,道德效力具有多因塑成性、动力内源性、过程自控性等特征,它不仅是一个量的概念,即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在其程度上有所不同,而且在性质上也有善与恶之分。在其表征上,它并不局限于人的行为这一范围,并不只是具有消极意义的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而主要体现在求善的执着、个体的自律和他律、社会秩序的良好三个方面。道德效力的性质和程度有所不同是由其是否全面而正确地基于其根据所决定的。其根据可以分为道德本性的普遍有效性、道德内容的合理性和道德结构的全面性三个方面。道德在其本性上应该既是普遍的又是有效的,只有具备这种本性的道德才有广泛而又持久的效力,否则,道德效力就会欠佳甚至无效。道德只有真实地反映了客观社会生活,具有根源于社会生活的内生性,才会有良好的效力。道德效力是否全面地发挥与道德结构是否全面有直接的关系,只有公德与私德相统一、实质道德与程序道德相统一和价值与规范相统一的道德才会有全面的效力。道德效力是道德自身的力量,其三个方面的根据为其实现提供了多种可能性,它要变为现实性,取得一定的社会效果,就离不开相应的外在条件。其外在条件包括主体条件和社会条件。主体条件主要有主体的人具有道德需要、完善道德人格和确立道德信仰。社会条件主要有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优化道德调控和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只有具备这两方面的条件,道德效力才会得到更好而又更高程度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