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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门新兴领域,人工智能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也对当前的诸多传统领域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使得越来越多的科学家开始关注这一全新的领域,其中不乏法学这一基础学科对该领域的关注,人工智能与法学的交叉学科研究成为当下研究的热门,尤其是因人工智能发展所带来的对著作权中权利主体、权利归属等传统问题的影响。详言之,随着人工智能视域下大数据样本的不断丰富,人工智能基于深度学习的算法技术必然带有一定的机器自主性,一定程度上能够自动生成一些“作品”,并以算法的形式呈现。对于这些人工智能“作品”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确定直接影响着其权利的保障,这也是著作权法等基本法“永葆活力”所必须面对和回应的现实问题。是否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保护以及如何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保护成为当前法学界特别是知识产权界的广泛争论。面对人工智能由原来的辅助性的存在转变为创作主体的现实,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一种算法意义上的存在物,其在深度学习的背景下生成过程具有不可预知、不可控制的新内容,与传统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区别甚大,如何界定该创作主体和创作出的创作物成为当下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法律作为实践性学科,必须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和新兴事物,尤其是对新兴事物提供法律保障,这是法律存在的必然性要求。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著作权法必须面对的新事物,不仅涉及传统著作权理论的时代更新问题,也涉及相关立法技术的完善问题。故而立足于当前的法律体系,在现有著作权法的框架先进行理论意义上的解释路径构建,与此同时对于难以并入解释路径的积极寻求相应的立法跟进,这样不仅是对新法益的保护也是对已有著作权法体系的更新与完善,以便在日后人工智能更为发达时,有理有据地对相关创作物进行界定与保护,减少侵权行为发生。本文以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为切入点,重点研究著作权如何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所体现的法益进行保护。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研究:首先,从客观实在的事实出发,将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界定为人工智能创作物,并按照人工智能与人类之间的关系将人工智能创作物区分为弱人工智能创作物和强人工智能创作物,前者对于人类而言是一种辅助性的存在,而后者则是借助深度学习技术所进行的强人工智能,具有主体性,也是本文所研究的重点,并对该创作物的智能独创性、外观版权性和自动生成性进行人工智能与著作权法双重视角下的界定。其次,分两个层次论述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问题。第一是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具有版权性的问题,这是进行著作权权属认定的前提性问题。因为人工智能创作物不同于著作权法上的传统作品,其只有在能够被版权化后,才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对传统作品一样同等的保护,对此通过当前理论界存在的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进行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界定。第二才是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问题。现阶段人工智能能否成为著作权主体,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应归属于人工智能还是归属于人工智能所有者或创造者的问题,对此进行公有领域说、法律拟制说和属人说的厘定。再次,通过对域外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现状的梳理试图对我国该问题的制度体系构建提供必要的思路。综合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国际组织等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不同做法与保护现状,其中英国前瞻性的立法和日本深入的体系构建都为为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寻求更全面、更先进、更公平的保护制度提供了积极有效的借鉴意义。最后,是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制度构建的设想。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的借鉴,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总结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路径及立法构建,从第一性法律规范的完善出发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从第二性保障规范出发构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以实现该制度的权责统一性,保障该第一性规范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得到法律保障进而更好地保护该人工智能时代的著作权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