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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发展,保险会计日益受到保险界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关注。2005年8月12日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合同》征求意见稿引发了关于原保险合同会计的新一轮讨论。在此基础上,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目前,各国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大相径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正致力于国际保险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国际协调,旨在提高保险行业的会计信息的质量,于2004年3月正式发布了第一条关于保险合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即“IFRS4保险合同”,计划2010年左右制定出一套完整的保险会计准则体系。
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原保险合同或者保单和其他形式的合同的区别上,本文主要跟踪国际最新发展动态,对原保险合同各会计要素(包括保费收入、保单取得成本、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的会计处理以及披露问题展开探讨,并借鉴IASB保险会计项目所取得的成果,针对我国保险会计现状,进行剖析和评述,为我国保险会计准则的制定及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和对策建议。主要采用规范研究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 本文得出的结论主要有:
一、原保险合同的定义中对保险风险的界定是关键问题。应尽可能用定义法对保险风险进行界定,不明确的地方可以采用列举法加以补充说明,并且根据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来对保险合同进行拆分。
二、应确认巨灾准备为保险负债,保险负债的计量属性采用以公允价值为目的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三、保费收入的会计处理原则上采用资产负债法,保单取得成本应费用化。
四、进一步完善原保险合同的报告与披露。
另外,本文追踪了IASB关于原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制定历程,并对我国保险会计规范的发展情况做出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