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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紧急状态危及国家生命,为此,国家政府需要动用紧急权力,克减个人人权,以挽救国家免于覆灭。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权力急剧扩张,触及个人权利的各个层面,并因此而打破常态下的权力均衡格局。事实证明,即使在国家紧急状态下,也要维持最低限度的权力制衡,否则,行政权力势必一权独大,恣意延长国家紧急状态的期限,甚至设立军事委员会代行司法机关的职责,使个人获得公正审判与司法救济的机会大打折扣。既然个人为了国家生命的存续付出了权利与自由的代价,那么随着紧急程度的降低,行政权力不能罔顾这一事实,继续以保护国家生命的名义行权力扩张之实。为此国家行政当局必须行有所止,对那些直接关系人的基本价值和尊严的“不得克减的权利”不得染指,对其他权利的克减则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和其承担的其他国际法义务。本文以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就该问题的特别报告切入主题,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对国家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护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探讨国家紧急状态的内涵和外延,首先分析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区域性人权保护公约对“国家紧急状态”的界定;其次,选取不同国家的立法作为参照,廓清了国家紧急状态的外延;再次,着重分析了战争与国家紧急状态之间的关系;最后,阐明了国家紧急状态启动和终止的问题。第二部分从探讨人权的相对性入手,认为文化的多样性和相对性与人权的相对性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因而对于某些人权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加以克减,但是人权的克减必须行有所止,某些直接关系人的基本价值和尊严的权利绝对不得克减,以此明确人权克减的边界;进而,本文分析了人权公约的保留问题——人权条约的特殊性导致某些条款的规定有可能上升为强行法的地位,或者构成国际习惯法,成员国对这样的条款的保留是否可以接受?最后,探讨了对于可以克减的人权实施克减措施时应予遵守的五个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比例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遵守国际法义务的原则。第三部分探讨对国家紧急状态的国际监督问题,首先,选取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的判例作为实例,考察了国际监督机制的运作和功能;其次,选取国际法院关于以色列修建隔离墙的咨询意见以及刚果诉乌干达案的判决为参照,讨论了国际法院对于国家紧急状态下保护人权的作用。第四部分着重讨论对国家紧急状态的国内监督,包括立法监督和司法监督,而且在司法监督的部分细致分析了军事委员会管辖权问题,梳理了司法机构与军事委员会的关系,结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展示了国内监督机构的分析路径。第五部分对全程的研究过程进行了总结,并结合我国的情况加以分析。本文旨在对国家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护问题做力所能及的探讨,期望借此机会对该问题进行较为深入和全面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