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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德认为法律必须稳定,但不能静止不变。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社会正好处于一个剧烈变化的时期。既有的法律明显落后,既有的法律理论也明显僵化。于是,庞德对他所认为的僵化的法律理论,特别是兰德尔的形式主义,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他的“社会学法学”的主张。庞德的社会学法学内容丰富,对繁多的主题进行单个地把握会让人产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感觉,也不能把握到庞德学说中各个主题的内在联系性。鉴于此,本文试图从庞德对法律要素的认识入手,建构一个认识庞德学说的简单框架。在庞德看来,“法律”一词在现实中有很多种用法。但他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的“法律”指的是作为法律案件的权威裁判依据。依此权威,争议得以裁决,法律秩序得以维持。而这个意义上的“法律”是由律令、技术和理想三个要素组成的。其中律令要素和理想要素作为主体意义上的法律,他们共同形成了判决的权威依据;技术要素则是法律作用于案件事实的途径,依凭技术要素作用的发挥使得案件裁判得以进行。虽然技术要素对于案件裁判来说十分重要,但由于技术要素实际上一个程序性要素,不是本文的分析重点,也不会对本文的结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故本文将重点放在了对律令要素和理想要素这两个要素的分析上。律令要素是法律要素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上由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构成。庞德认为律令要素的权威离不开权力的支撑,但也绝对不是简单地依靠权力。律令要素的真正权威是什么呢?庞德并没有明确地说明。他认为法律如果正在履行着(而且很好地履行着)排解各种相互冲突和重迭的人类需求的任务,那么我们就依照法律来指导行动就可以了。庞德认为历史上有很多地方的法官都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受到限制,依据律令要素裁判成为了大的趋势。但自由裁量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而且这对于裁判来说是必要的。理想要素是指有关法律目的以及根据这种法律目的何种规则应当成为法律律令的哲学的、政治的和伦理的观念体。而这种观念体在庞德这里脱掉了自然法理论的普适主义,而穿上一种谦逊的地方主义,如庞德所言,最终归结为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社会秩序的图画。理想要素主要包括社会财富最大化的功利原则、庞德总结的法律假设以及社会共同的文化、方向和目标。庞德希望理想要素能指导司法实践,对自由裁量权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这也反映了庞德对“价值共识”破裂的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