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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规范在2005年就已经被纳入了《公司法》中,但仅仅是在总则中规定,并没有在分则中进一步加以明细,这就使得公司社会责任规范难以在具体的案件中进入司法裁判。另外,近年来,各地矿难事故的频繁爆发、“问题奶粉”事件、5.12地震发生之后灾区的捐赠活动、金融危机下公司裁员等事件使得我们发现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的重要性日益彰显。法律的实效在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遵守的实际情况,即法的实际有效性,即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立法理念不能仅仅存在于条文本身,而且需要在实施中体现出来,法的实效就在于法律能够在具体的案件中得以适用。因此,有必要对公司社会责任规范进行司法化。本文试图运用历史分析方法探寻我国公司社会责任规范纳入法律规范的历史原因,分析我国公司社会责任规范存在的不足及其司法化的必要性,并以美国为例分析如何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司法化,并在借鉴其经验以及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规范司法化的路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具体论及:(1)作为道德层面的公司社会责任规范软规制的局限性。由于软规制的实施主要依靠公司的良知和自觉,那么软规制在实践中一旦不被遵守的话,就无法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证执行。(2)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第5条规定的局限性及其反思。我国公司社会责任规范规定的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运用,因此必须加以司法化。第二部分,我国公司社会责任规范引入的必要性——司法化的先决条件。具体论及:(1)1993年《公司法》未规定公司社会责任规范的原因分析。主要原因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以及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存在诸多质疑。(2)2005年《公司法》规定公司社会责任规范的原因分析。主要原因有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保护的需要,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的积累。第三部分,域外公司社会责任规范的司法实践—以美国为例。具体论及:(1)几个典型的案件。主要是通过具体案例阐述国外如何将社会责任案件司法化。(2)公司社会责任规范的司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是经营判断规则的运用以及判例法国家的优势。第四部分,我国公司社会责任规范司法化路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规范规定的过于原则,很难运用在具体的案件中,因此必须借助一些司法化的技术手段来将公司社会责任规范加以司法化,并结合本国国情提出了若干司法化建议。具体论及:(1)对2005年我国公司法第5条进行分析。分析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一个强制性规范,并且是法律原则而不是具体的规则。(2)公司社会责任规范的司法化的技术化措施。主要是一般条款的司法化技术如法律解释技术、判决说理技术、案例类型化。(3)公司社会责任规范司法化路径的探讨。主要是解决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司法化适用的法律依据问题,以及适用的诉讼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