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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的职能,对于正确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望更大。民事行政诉讼与人们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在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之下,除了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制度之外,没有其他方式可以有效地制约审判权的行使,因此,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存在是合理的必要的。此外,还应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确定检察机关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公害问题、垄断案件、弱势群体的利益受损害而无人起诉的侵权案件,提起民事行政公诉,以完善我国的司法保障体系。 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履行现状、检察权的性质、我国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性质、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合理性必要性。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介绍了各国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设置状况,其中包括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第二章分析了我国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履行现状,介绍了我国检察机关在履行抗诉职能、在检察意见、检察建议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并介绍了检察机关在试行民事行政公诉工作时所取得的成绩。第三章分析了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性质。在该章中首先分析了检察权的性质,认为检察权暨不是纯粹的行政权,不是纯粹的司法权,也不是法律监督权,而是兼具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双重属性。之后,分析了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性质以及民事行政检察具体工作方式的性质,认为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以及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都具有司法与行政的双重属性。这种双重属性为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提供了理论依据,为民事行政抗诉、公诉、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的方式提供了理论基础。第四章分析了我国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必要性。认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是我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研究国政治制度的需要;是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需要;是我国现行诉讼制度的需要:是我国现实国情的需要;是我国司法传统的需要;是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需要。应该建立和完善民事行政抗诉、民事行政公诉、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的制度。第五章提出完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若千建议。在关于申请抗诉的受案范围、抗诉案件的审级模式、再审庭审程序,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运作方式,民事行政公诉的适用范围的确立和完善提出了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