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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通过以股东为核心的利益相关者对管理层的权力制衡,以实现公司整体决策的科学化,因此有效的监督机制之设计十分重要。 监事制度是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中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作为公司的法定监督机构,监事会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保障着公司的规范运作。虽然我国的监事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暴露出诸多缺陷与不足,但目前我国的公司治理研究中,针对怎样建立健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监督的讨论较多,关注如何有效发挥监事会对管理层监督作用的内容却很少。对监事制度认识上的模糊和制度上的缺陷导致人们在实践中难以解决监事会的功能虚化问题,普遍存在轻视监事会作用,甚至取消监事会监督的倾向。 而为了适应我国公司在海外上市的需要及改变监事会功能失效的状况,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推动与引导下,原是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中的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在我国确立下来。这使得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原来的监事制度在职权上产生了重叠与冲突。 本文针对我国监事制度失灵的问题,先比较了德国、日本和法国的公司监事制度,发现这些国家由于法律文化、历史传统不同,其监事制度尽管形态各异,但它们的功能是同质的,都是为了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于是对当前公司管理层违规现象屡禁不止,监事会监督不力、形同虚设的问题作了理论与实践上的分析,并试图从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改善来强化监事制度;从监事会人员的构成、任免,监事的业务执行监督权、财务检查权,监事的激励、约束等制度上来完善监事制度,以使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更加合理。最后,从强化我国上市公司监督绩效的思路出发,明确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与关系,划清二者权限,充分保障其各自职权的行使,从而确立二者间正确的关系架构,以使两种公司监督制度协同配合,有效约束公司管理层的行为,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监督乏力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