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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在旅游活动中包价游的形式最常见,可是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旅游立法和地方法规的参差不齐,以及伴随着经济增长而产生的种种新问题,使包价旅游合同在立法和实践中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本文结合相关国家和地区成熟的立法经验,重点关注包价旅游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价旅游格式条款以及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问题,并提出我国包价旅游合同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包价旅游合同的基本理论。目前关于包价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学说主要有承揽合同说、买卖合同说等,通过比较分析,得出上述学说均不能概括包价旅游合同的全部特征,难以归类到现有的合同法有名合同的结论。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指出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包价旅游合同格式化显失公平和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缺失等问题,并分析这些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存在的原因。第三部分,通过具体考察德国、英国等关于包价旅游合同的立法,探究关于包价旅游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制包价旅游格式化及关于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立法趋势及先进成熟的立法经验。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包价旅游合同的法律思考。针对包价旅游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制包价旅游格式合同和明确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