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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签名现象是我国保险市场上特有的怪现象之一。代签名保单在微观层面上使保险利益原则和同意主义形同虚设,不利于保单效力固定;在宏观层面上不利于信用体系的建立和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权利,促进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法律已经对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代签名现象进行规制。2013年6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保单问题做出了规定,即对投保人不生效,经过保险公司的大力整顿后也基本杜绝。但是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的问题还时有发生。本文讨论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保单的合同效力及相关法律问题,具体分为四个章节展开论述。第一章概述了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问题。首先剖析我国保险市场代签名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其次对本文讨论的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类型进行界定,包括将代签名性质的甄别、代签名的文件类型和代签的主体。最后从法理角度分析被保险人签名的价值。第二章主要分析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保单的合同效力。对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形态和保险法规定的合同效力形态进行梳理,对比发现保险合同效力形态的缺位。结合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单特殊性,对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保单的合同效力分四种情况讨论:有保险利益之投保人代签名保单、视为具有保险利益之投保人代签名保单、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之代签名保单和综合性险种之代签名保单。分析保险合同效力形态缺位产生的影响并对其补正。第三章论述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分配,从保险合同无效的责任主体、责任性质、责任的承担方式三方面进行阐述。重点是讨论保险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方式,以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作为分界点进行讨论。第四章针对我国保险合同效力形态缺位、代签名保单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不明确等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并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代理人等多方面杜绝代签名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