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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科技的第一生产力作用日益彰显,一国的综合国力主要取决于科技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很多国家都把关键技术的研发作为国家战略,重视通过吸引外资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同时,关键技术领域的外国投资,尤其是外资并购也会对一国维护其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国际竞争力造成隐患。因此,近年来发达国家纷纷制定或收紧关键技术领域的安全审查法律制度,防止外资并购影响甚至破坏国家安全。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国通过招商引资引进技术,推动了我国科技的快速发展;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外国投资尤其是外资并购给我国关键技术领域国家安全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导致这些负面影响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外开放的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把对外开放与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对立起来;第二,长期局限于传统国家安全观,没有及时把关键技术纳入国家安全的范畴;第三,我国现行外资立法中涉及关键技术国家安全审查的文件出台晚且层次低;第四,外资并购的目标企业及其管理者对无形资产和国家安全的认识不足;第五,国外投资者为了资本利益最大化而把控关键技术,并阻碍我国的研发和创新;第六,外国投资者母国政府出于政治原因企图损害我国关键技术领域的国家安全。我国并未像美、加、德等国一样形成较为成熟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体系。现有的关键技术领域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主要是通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的,法律位阶较低,与引导外国投资者的产业政策之间还存在一些矛盾,且规定中没有明确关键技术这一重要概念的的定义或范围,在审查机构的设置上也模糊不清,无法保证审查机制的高效运行。尽管商务部2015年公布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上都有进步,但仍没有完全解决目前关键技术领域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立法所暴露出的问题。为了适应我国科技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安全审查制度立法。首先,应当摒弃过去缺乏协调的分散立法做法,采取专门立法模式,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并以其为中心构建外国投资安全审查立法体系,使相关规范协调统一,共同促进国家安全。并应在《外国投资法》中,将“关键技术”定义为对国防军事、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等起到关键作用的技术、原件或者技术品。同时,在实施细则中对关键技术的范围做出分类式或清单式的列举,增强相关规定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在审查机构的规定上,在沿用部际联席会议这一机制的同时,明确其组成部门及分工,以商务部为牵头部门,以科技部为负责进行关键技术领域安全审查的主要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更加注意通过多种方法评估外资并购与外国政府利益的联系,对于尽量避免外国投资者通过外国政府支持并从中获益的并购获取关键技术。另外,还应将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审查结合,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审查重启制度的规定,利用附加性条件减少外国投资者并购后可能对关键技术领域国家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