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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刑事司法观念中,犯罪被视为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作为这种社会关系的保护者,国家通过刑事司法程序对犯罪分子定罪、处刑,从而使正义得到伸张。但是,在强大的国家代表后面,被害人常常悲哀地发现自己被置于了一个“遗忘的角落”,他们的诉求没有人关心,他们与被告人的冲突不但没有消除,反而更加紧张,“第二次受害”的阴影时刻笼罩着他们。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被害人,如何更加有效地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成为各国司法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西方某些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所推行的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对解决上述问题进行了创造性的尝试,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所谓恢复性司法,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解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其着重于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其目的在于:1、犯罪人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2、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即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3、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4、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本文立足于介绍西方的恢复性司法制度,从刊法学、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多学科结合的角度对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源起、模式、利弊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在此基础上对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进行了基本思考。 ·本文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所处理的一个轻伤害案例入手,以及联合国的相关活动,提出了恢复性司法研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介绍了恢复性司法的理论蕴含。在该部分首先从犯罪观众方面,从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从抽象责任方面,从参与主体的多样性等方面概述了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其次,论述了恢复性司法的一般条件,所谓一般条件是指必不可少的条件,必须共同具备的条件,是任何恢复性司法模式所必备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有罪答辩;2、自愿;3、案件适用范围。第三,提出了与恢复性司法相关的理论,主要有叙说理论、平衡理论。叙说理论是心理学上的概念,有助于抚慰被害人的心理创伤,而平衡理论则是一种成本理论,有利于纠纷解决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