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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待遇”标准问题是近年来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一个热点。它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的一般性、抽象性和模糊性特征。该待遇条款最初是发达国家作为主要的资本输出国为更好地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提出来的,它缺乏明确的界定,因而具有解释灵活、有利于保护外国投资者等优势。但随着国际投资的迅猛发展,发达国家本身也受到该条款的影响,如何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与维护东道国国家的经济主权之间寻求平衡,成为解释该条款所遭遇的最大挑战。因而,研究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对于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以及对于明确投资者和东道国各方的权责,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本文通过研究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起源与发展以及国际投资条约中关于公平公正待遇的规则,结合国际法中对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平公正待遇的实体标准、程序标准,探究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真义、性质及定位,并通过ICSID在仲裁实践中对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运用,摸索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在解决投资争端过程中的适用范围,以便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公平公正待遇标准产生的背景出发,可以发现,公平公正问题的产生是由发达的资本输出国提出的公正待遇发展而来的。在探析期内涵时,通过对“公平”和“公正”两个词语的解释可以得出公平公正待遇在国际投资领域中并非是两个词汇的简单相加,而是具有其独特的内涵,这种内涵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国际投资争端的仲裁中,仲裁庭经常对公平公正待遇标准采取扩大解释的方法进行阐述。就东道国而言,一方面作为被申请人频繁面临被诉和较大败诉的风险,并承担巨额赔偿,另一方面东道国国家主权的管制权也受到挑战,基于此各国更加关注如何更好处理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为了改变这种对东道国不利的局面,各国开始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具体规定进行改革,通过该待遇条款限定在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的范畴中,并希望借此遏制国际投资仲裁庭对公平公正待遇问题的自由裁量权。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庭逐渐将稳定可预见的法律和商业环境、投资者合法期待、善意原则等要素作为该条款的判定因素,这显示出了“公平公正待遇”内涵的多样化和多层次性,同时也增加了对公平公正待遇在投资协定中做出限定的难度。尽管公平公正待遇有一定的模糊性,但是各仲裁庭对该涉及该条款的争端案件的仲裁考量因素已从最开始的满足习惯国际法的最低要求,逐渐向实体性标准和程序性标准转变,且近年来的ICSID仲裁庭仲裁案例表明判定公平公正待遇问题时也将这三种因素加以考量。对中国而言,在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时应当对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减少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自身所具有的模糊性以及不确定性对我国经济主权控制和监管带来的风险。对我国投资者而言,如果与东道国发投资争端也能合理运用该待遇条款维护自身投资权益。对今后中国与他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而言,首先,必须明确公平公正待遇与其他待遇条款的地位关系,确定该条款待遇在投资协定中是一种独立的待遇条款,并注重对其概念作出规定的措词用语的一致性。其次,细化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内容,这要求我们必须谨慎考量自身实际情况,既不能任意扩大该待遇条款的内容要素,也不能限制该条款的范围。最后,合理限定公平公正待遇的内容,将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纳入到外国投资者非私人诉讼事项之中可以有效限制投资者的可诉范围,提高其对东道国提起诉讼的门槛。在国际投资领域中,既利用公平公正待遇在促进国际投资中的积极作用,又要防止投资者滥用该条款待遇给东道国自身带来的风险。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站在国际投资发展的发趋势的角度正确看待公平公正待遇条款,逐步完善该条款并使之能够平衡投资者、东道国两者之间利益,平衡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之间的利益,进而建立良好的国际投资新秩序,推动全球经济更好的发展。因此,我们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必须要明确公平公正待遇的独立性地位,且在判断东道国构成违反公平公正待遇条款时,应首先以东道国国内投资环境和国内法为基本依据,辅之以投资协定条款和国际法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