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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核心权利是“禁止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的,就构成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的认定是整个专利法的核心部分,在实践中,判断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由于要牵涉到复杂的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因而专利侵权认定成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重点与难点。本文主要以2001年北京高院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归纳的侵权认定的步骤为基础,阐述对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认定问题的一些看法。本文第一章主要阐述了专利侵权行为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当事人进入诉讼的前提条件,诉讼程序则专门解决实质要件的成立与否。同时,还列出了不视为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第二章主要讲专利的保护范围,整个专利侵权认定的核心就是被控侵权人的实施行为客体是否落入专利权人的专利保护范围?落入了则侵权成立,没有落入,则侵权不成立。本章把对专利侵权认定问题的考察转变为了三个小问题,从权利要求书出现的目的、解释、保护范围,同时结合欧美各国的实践阐述了第一个小问题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定,本章中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主张我国的“权利要求书应以‘上位’方式撰写”并且应以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同时还需规定“法院在侵权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应当假定权利要求书是按照‘上位’方式撰写的,如果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使所述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权利要求事实上没有以“上位”方式撰写,则可以在不失公平的条件下适用等同原则”并认为这样规定对于规范统一我国的专利侵权认定程序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从根本上铲除“多余指定原则”存在的法理基础,同时也为等同原则的适用划定明确的界限。第三章阐述了实务中是如何进行技术特征的区划的,并指出无论以何种方式划分技术特征,在技术特征比对时都不应当产生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某一限定条件忽略不计的结果。第四章也是本文的重点,主要就是对第三个小问题即如何进行技术特征的比对进行了分析,阐述了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并从仿制者的角度出发考察他们规避侵权的方式,纠正了传统观点认为“改劣发明”构成等同侵权的错误观点,并结合美、德、日三国等同侵权理论的实践,梳理了等同理论的整体发展后认为我国如果在权利要求的撰写中确定采用“上位”撰写原则,这样在审判中适用等同侵权时法官就能很好地把握等同的尺度,等同判断时也能严格限定等同物的范围,并且美国司法实践中确立的“功能/方式/效果”判据、“非实质性变化”判据、“显而易见”判据均可以为我国所用。第五章则着重阐明了禁止反悔原则,列举了美国司法实践中对禁止反悔原则的发展最为重要的两个判例,认为其中值得我们借鉴的理论非常丰富,基本上把实践中对该理论的一些疑惑解释清楚了。第六章则解释了自由公知技术原则,作为与禁止反悔原则一样对等同侵权构成限制的原则之一,自由公知技术在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中均可以适用,它是依专利制度的基本原理产生的,并由被告方享有的非常重要的抗辩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