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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和完善,社会大众对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呼声愈加强烈,这既是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社会现代化的有力保障。就刑事司法角度而言,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近两年来对刑法的两次修改,已对现有刑法做了较为全面的调整,使得刑法更具有现代化气息,符合时代发展的步伐,相比之下,刑事程序方面的保守滞后可见一斑。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和治理结构羁绊了现代法治的脚步,这一薄弱环节亟待通过立法机关的建章立制加以完善。当然,刑事司法体系的改革完善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包括着制度的重构、完善,本文即是针对我国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制度的构建和完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制度是伴随着新型检察体系和现代公诉权应孕而生的,是现代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世界各国大多都在立法时都赋予了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权力,撤回起诉权的合理运用增强了诉讼程序的灵活性和实体案件的可纠错性,提高了相对人案件参与度,在兼顾公平效率的同时,能更好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就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将已经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撤回起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却针对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不仅造成了理论界的困惑,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少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明确公诉撤回制度,是立法疏忽所致,还是表明已经予以废止?两高的司法解释是查缺补漏的合理之举,还是“司法造法”的僭越之为?撤回起诉是检察机关实事求是、客观正义的表现,还是难免滥用检察公诉裁量权之嫌?诸如此类的种种问题,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此一时争论纷呈,莫衷一是。在这样的纷争之下,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把握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就没有了统一的标准和参照,造成各地在具体适用的时候尺度把握不一,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和对司法机关权威性的损害。本文旨在通过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制度的深入剖析,找出其存在的不足。同时借鉴美国、英国等国际先进经验,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撤回起诉制度的思路和建议。本文共分为五章,可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第一章、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概述;第二章、公诉案件撤回制度的理论价值)。主要交代了本文选题的研究背景和和问题的提出、说明了研究目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以及研究的内容和重点、主要创新。同时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制度的相关理论、概念进行了分析比较。第二部分(第三章、公诉案件撤回制度比较法考察)。根据不同的立法模式,对美国、英国、德国等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制度的确立和适用情况做比较分析,指出其各自特点和值得借鉴之处。第三部分(第四章、我国公诉撤回制度的实证分析;第五章、我国公诉撤回起诉制度的重构)。从立法层面、实施层面两部分深入分析我国刑事司法在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结合世界各国先进的做法,提出构建我国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制度的一些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