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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题为“我国保证期间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即本文的研究是立足于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于保证期间制度的规定。又由于保证期间制度问题项下所涉问题颇多,因此笔者仅选取其中争议颇大且关乎保证期间制度全局的5个问题展开论述。在对每个问题阐述之后都会提出自己的观点。因此本文中笔者的观点与问题相对应,散见在全文的各个章节中,最后在结语部分再有个总括陈述。本文主体部分共5章。第一部分围绕保证期间的性质进行了论述。首先将保证期问界定为“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接着再交代清楚几个与保证期间概念相近的概念。最后从分析保证期间的本质特征入手,提出保证期间就是除斥期间。并立足于理论界现有的其他观点,一一指出其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对保证期间立法模式的阐述。从比较法的视野审视我国现行立法采用的保证期间法定主义的立法模式存在的弊端,进而提出应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模式,向保证期间有限意定主义靠拢。第三部分是对保证期间起算点的阐述。《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其起算点都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这一规定与保证期问的性质、‘功能均不相符。应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在一般保证情形下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应该是保证人先诉抗辩权行使受阻之时。第四部分是对保证期间计算问题的阐述。本部分着重分析了在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虽有所约定,但约定的起算点或长度与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时效力的认定问题。判断该问题应该以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保证期间制度的功能定位为标准。第五部分是对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进行阐述。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功能本旨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向保证人行使债权。但是两者作用的阶段不同,因此并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