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追偿权的行使困境及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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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追偿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经历了从有到无再到有的历史变迁,最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在法律层面确定下来。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有关用人单位追偿权的研究重点在于追偿权的证成,论证用人单位追偿权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而本文研究重点在于用人单位追偿权的行使困境和解决之道。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用人单位追偿权行使的现状及困境。本文检索分析了100个相关样本案例,发现实践中用人单位追偿权的具体实施和展开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行使追偿权的主观条件“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用人单位追偿权的具体行使。第二部分,用人单位追偿权的基础——替代责任。对外用人单位作为赔偿义务人为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向受害人承担替代责任,替代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的产生依据系控制关系,其实质是“支配或重大影响”。替代责任的理论依据除了控制理论,还包括收益与风险一致理论、公共政策理论。第三部分,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的主观要件。本文着重探讨了对工作人员“一般过失”限制追偿的理由、对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问题。本文认为,基于劳动者解放的法思想,工作人员的一般过失应视为用人单位经营风险的衍生物,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对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不仅要考虑是否违反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行为违法性,还要考虑是否违反所属职业或团体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第四部分,用人单位追偿权的具体行使。本文主要探讨了用人单位应全额追偿还是部分追偿、确定追偿数额的考量因素以及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关于责任份额的内部约定的效力问题。本文认为,实践中用人单位追偿应以部分追偿为原则,确定追偿数额的主要考量因素是用人单位的组织过错,同时还需考量用人单位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以及该当性、用人单位的经济实力等;关于责任份额的内部约定应当作为用人单位追偿的依据且应当优先适用,但用人单位应注意责任分配的合理性以及履行说明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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