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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天理、灭人欲”,这是南宋时期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家所极力倡导的国家治理之根本原则。而也就是在理学蒸蒸日上,繁荣发展之时,浙东地区又涌现出了一批受朱熹严厉批评的著名学者。他们反对理学家们虚妄不实地空谈心性命理,主张从实际出发来整顿社会的各种弊病,讲求事功、经世致用,倡言功利。他们由此被世人统称为浙东事功学派。他们也因而被朱熹称为主于“功利”。其中尤以陈亮和叶适为“功利”思想之突出代表。
为清晰地把握以陈亮、叶适为代表的南宋浙东事功学派的功利主义法律观。本文在阅读陈亮、叶适原著的基础之上,查阅相关论著,首先在厘定“功利”与南宋浙东事功学派两个概念及综述该学派的功利思想之后,将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提出陈亮、叶适功利主义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即“道不离器”与“理欲、义利”。他们反对传统儒家对人欲的否定甚至泯灭及强调“义”与“利”绝然对立的观点,他们肯定人欲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主张王道与霸道相结合,“义利并行”。他们认为,道义必须与功利相结合,道义只有落实到功利上来,通过功利体现,道义才具有其实际的存在价值与意义,否则便只是一句空话而已。
在此基础上,本文第二部分主要阐述陈亮、叶适的功利主义法律观。针对当时疲弱的社会情势,理学家们强调道德性命义理为治理之根本,安坐不动,“为时者耻言文章行义,而日‘尽心知性’;居官者耻言政事书判,而日‘学道爱人’”。而陈亮、叶适就此在与朱熹关于“天理、人欲”、“义”与“利”的论辩中发展出一套自己的法律思想,以服务于现实的政治。他们主张道义必须落实到功利上,道义只有通过功利来体现才具有其实际的意义与存在价值。针对当时国家事务一准于法而法又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繁密及刑罚的残酷,他们提出其功利主张,即改革法度、趋简避繁:公欲恶、明赏罚,立法为公;清刑罚以全民命;任人以行法等。
本文第三部分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主要从民间法律观念的转变和士大夫司法审判中实用精神的彰显入手,从一个侧面显示出陈亮和叶适的功利思想对社会所产生的积极影响与作用。
总的来说,陈亮和叶适对人欲的承认及肯定,对“义利双行”的功利主张,对实事实功、经世致用的讲求,都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传统思想的枷锁对人们精神的桎梏,他们的功利思想对民间法律观念的转变和作为国家统治政权中心力量的士大夫在司法审判实践活动中实用精神的突显,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可以说,他们在拓展法律思想的发展空间,丰富法律思想的内容方面是功不可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