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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智慧的问题,由于法官地位的特殊,一直被人们忽视,近些年来,慢慢引起人们的重视。人们逐渐意识到法官智慧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法官角色的多重、法律制度的局限、司法过程的难题和司法过程面临的挑战,一方面决定了法官运用智慧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决定了法官必须合理运用智慧。即在合法的前提下,调动法官的知识和经验储备,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恰当的价值判断,并接受道德规范的约束和德性的指引,实现法律的正义。其实,国外很早就有比较丰富的关于法官智慧的研究,虽然很多时候并没有明确是对法官智慧进行的研究。他们对法官智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追求难得的至高智慧、全面智慧的古希腊开始,逐渐发展为单纯追求理性智慧而否定实践智慧的司法唯理论。后来,到了霍姆斯年代,人们开始重视实践智慧。但是这个时代,也有人把实践智慧推向极致,出现了夸大实践智慧的偏激者。美国的卡多佐法官认为法官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他成为运用智慧追求平衡的典范。西方还出现许多关于法官智慧的理论学说,主要有:规则论、原则论、德性论、结果论和民主论。这些理论虽然有其独特的作用和意义,但不可避免都或多或少具有某些方面的局限性。其中,德性论和民主论对于当代我国的法治,具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此外,我国人民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和追求智慧,尤其是清官的智慧。虽然我国漫长腐朽的封建社会掩埋了无数的冤屈亡魂,但封建历史上也不乏体现着公平、正义等法律基本价值的裁判。其中,那些闪耀着智慧光芒的清官判案的故事经由官方正史、稗官野史、百姓口碑生动地流传了下来,被后人世代传颂。与西方关于法官智慧的研究相比,我国的研究在系统化和理论化方面稍逊一筹。因此,很有必要对我国古代清官运用智慧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归纳。由于我国古代清官判案的特殊性,文中按照智慧的知识基础的不同领域,将法官智慧划分为利用法律知识、运用社会知识、利用文化知识判案的智慧。虽然我国古代社会和当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同,但是我国的传统文化像一座桥梁连接起古代和当代。因此,中国经验的分析对我国当代理想应然的探究具有重大启发和借鉴意义。总之,应该重视对法官智慧的研究,单纯的知识或经验或品德或勇气都无法解决司法过程固有的困境和难题,无法应对迅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对司法过程提出的挑战,从而难以实现法律的终极正义。法官只有合法合理地运用智慧,才有助于建设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才有可能实现正义。法官智慧的需求也给现实社会提出了要求,一方面,必须建立起真正的司法独立制度,否则法官的智慧将无法发挥或者遭受蜕变。另一方面,为了培养智慧的法官,必须创新目前的教育制度,探索启发智慧的教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