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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我国在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并通过监察试点工作,进行监察体制改革。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实际上都是对我国国家监察权的重置和调整。十九大指出“以依法控权和监督制约为根本,依法控权、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尤其是京晋浙三省市的党代表在十九大报告中一致认为,通过监察体制改革在京晋浙三试点的开展,将国家监察权重新配置,通过地区试点监察权的运行,总结经验,并对我国完善监察立法预案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在此背景下对国家监察权进行研究和探讨,了解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背后的法理基础。第一部分论述了国家监察权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国家监察权的定义和性质,接着论述了在我国,国家监察权的基本特征,随后阐述了国家监察权在我国的地位。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国家监察权的历史沿革。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国家监察权的行使机构,纵观我国的历史沿革,主要包括御史制度和谏官制度;其次是国家监察权的思想渊源和核心——依附皇权和重典治吏;最后是通过对我国古代监察权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找出对我国现有的监察权的一些启示和教训,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介绍了域外监察权以及监察制度的考察和比较借鉴,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域外监察权的考察,二是域外监察权的考察对我国监察权的启示。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国家监察权的配置原则和宪法地位。首先论述国家监察权要科学配置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四个:1.坚持党的领导;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人大监督;3.坚持依法治权和依法控权相结合的原则;4.坚持独立、高效、权威的原则。其次写了要确保国家监察权的宪法地位,从两个方面论述:1.确立国家监察权宪法地位的必要性;2.确立国家监察权宪法地位的可行性。确立国家监察权的宪政地位有利于同审判权、监察权、审计监察权的宪法地位保持一致,有利于为行政监察立法提供宪法上的依据,有益于树立监察权的权。第五部分阐述国家监察权的基本架构,也是从四个方面加以论述:1.我国国家监察体系的基本思路;2.国家监察体系的领导机构设置;3.反腐败监察体系的职权配置与运行;4.国家监察体系的职能机构与法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