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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城镇化是在我国二元户籍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是我国城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发城镇化产生于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是弥补政府主导型城镇化不足的有效形式,不仅可以为城镇经济发展提供充足高质的劳动力,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可以缓解农村的人地矛盾,促进农村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还能为信息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发展提供条件。但是,我国自发城镇化发展由于缺乏政府的有效引导而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不仅影响了自发城镇化主体的切身利益,也给城镇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一定困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对于城镇化建设思路的不断创新,在新形势下,促进自发城镇化的发展已成为一个大的趋势: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就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对我国流动人口的管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尊重经济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随着我国对社会管理的加强和创新,我国自发城镇化将会逐渐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自发城镇化主体的流动也将会从单一的人口流动向人口、资金、土地和福利的协同流动转变。鉴于自发城镇化可以促进我国城镇化的发展,提升城镇化的质量,有效弥补政府主导型城镇化的不足,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自发城镇化过程中的问题,积极推进自发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以便充分发挥自发城镇化的优势,使其成为推动我国城镇化发展的更有效的路径。促进自发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农民自身增强获取信息的自觉性和有效性,还需要政府在尊重市场的前提下加强宏观调控,将政府引导与农民意愿相结合,实现自发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加强和创新城镇管理,增强自发城镇化主体的稳定性;树立整体意识,增强自发城镇化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