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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意味着,一种以知识生产维系起来的社会整合结构将代替传统商品生产所构建的社会秩序。新的社会秩序不再以实物性的有形三维物体为中心,而是以无形的智力成果为中心来重新组建法律的帝国大厦。这标志着知识经济作为一种社会形态进入当下的意识形态之中,不但起着瓦解旧有秩序体系的作用,而且滋生着一种新的社会结构。对于这种新社会的向往与追求,乃是深植于人性底层的欲望。人的欲望在法治国家表现为权利要求,法律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双重机制构造来对社会进行型塑和调整的,这被称为“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罗科斯.庞德语)。除了立法的时候把权利和义务进行数量和范围的划分之外,法律还通过责任制度来对权利和义务在现实中的平衡提供保障性支持。知识经济时代的特殊性要求,迫使法律体系各个方面都要作出不同于传统的改变或调整,乃至重新建造。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私权基础,知识产权制度无疑最为关键,而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更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在私法领域的最后保障。中国当下,对于知识产权归责原则的研究,不但对知识产权内部各种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不同的理解,还存在着一些“非理论”的理论问题,即伪问题。这些问题,从表面上看是研究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的,但是实际上,学者们所用的这套概念系统,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反思和批判。而且,即使这样的问题并没有上升到法哲学那样的高度,只是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内部的论争来说,也缺乏最起码的理论共识和讨论语境,于是,“简单问题复杂化”、“复杂问题神秘化”、“法律问题政治化”、“理论问题实践化”等等,把整个法学关于归责原则的研究搞得杂乱无序。那么,如何在嘈杂的学术界争论中把问题解释清楚,并同时把自己的智慧贡献出来,就成为每一个法学工作者的职责和使命。于是,本文即在着力于进行三项工作,首先,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关于知识产权归责原则争论进行一番梳理,找出其中纷乱的根由。其次,以概念为基础,思考如何重新构建中国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当代论争。同时透析法学研究中的两大缺陷,即第一、法学研究的闭门造车;第二、“自古法政不分家”的后遗症。再次,通过对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本质分析,呈现两者之间的价值取向和哲学基础,把两者的优缺点最大程度的呈现出来。最后,在完成了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重新梳理和批判之后,从理论上着力于论述如何促进无过错责任原则成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中的主要归责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