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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是权利人基于创作作品的行为而享有的精神上的权利。作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之一,在著作权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正如台湾学者刘得宽所言,著作人身权是“研究著作权不可或缺且最富理论、及最能表现出著作权与其他财产权的相异点的问题。”
著作人身权制度从的设立目的来看,一方面是为了促进社会公众对作者内心情感的尊重,鼓励人们进行创作,促进社会文化繁荣;另一方面防止权利滥用而限制信息自由,给科技文化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随着全球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的著作人身权制度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新的作品类型的产生而给制度构建造成的困难和网络时代大量信息快速流通的互动平台给著作人身权保护带来的障碍。所以要求新时期的著作人身权制度既要有效地保护著作人身权同时又不因此阻碍全球电子商务统一市场的建立或者限制国际互联网的信息自由。可见,能否恰当处理著作人身权问题将关系到信息产业整体发展的成败。
著作人身权利为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立法所确认和保护,并且相关规定通过国际条约达成了某些趋同,然而,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由于著作权制度的基本理念不同,采取了迥然不同的方式来保护著作人身权,使得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在国际上存在诸多不和谐。
本文主体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著作人身权权利性质,两大法系著作人身权制度的不同理念以及当前著作人身权制度面临的挑战。将著作人身权与其它相关概念作比较分析,得出其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与著作财产权密切相关的权利。著作人身权当前面临的最大挑战来源于新的作品类型的产生而给制度构建造成的困难和网络时代大量信息快速流通的互动平台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障碍。第二部分具体分析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权。分析权利的性质,国际条约、两大法系国家立法的不同选择,和我国立法模式的合理之处。文章的三、四部分分别从著作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和著作人身权的限制角度,着重论述著作人身权的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以及对这两大制度的调整和完善。通过“合同约定”(许可使用)和“法律规定”(对著作人身权的限制)共同完成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制。
第五部分主要阐述著作人身权的侵权判定和侵权救济的方式,从著作人身权权利类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了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界限;在侵权救济方面,重点分析了适用民法精神损害赔偿救济著作人身权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