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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西方工业革命之后,随着大规模工业的逐步兴起,几乎波及全世界各个角落的环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重大突发性污染事件和持续性污染事件的发生导致的环境污染,往往造成相当严重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对人民生存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短时间内无法弥补的恶劣影响。现代法治的发展又促使各法治国家大都对环境侵权者的责任承担制定相应的规范。“谁污染谁负责”原则的适用虽然使部分受害者得到了一定的赔偿,但广大侵权生产者基于工业生产推动经济发展的“价值正当性”提出了转嫁经营风险的愿景,于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议题即应运而生。改革开放政策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犹如注入一支强心剂,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规模的迅速扩大,在排污企业无力承担污染赔付和污染修复资金的情况下,政府不得不动用财政资金补偿紧急抢险和部分重大污染事件造成的相关损失。这种做法不仅给财政带来了巨大的、无法预测的压力,而且也无法保证补偿的正当性、稳定性及持久性。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社会化问题应当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从而受到全社会的关注。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的自身特征引发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难题,环境侵权不同于普通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状态促成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必须选择社会化的路径。目前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承担方式中,除环境责任保险之外的国家救助、财务保证或担保、公共补偿基金、社会保障、依据国际条约或公约的环境赔偿或补偿,都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和弊端。相比之下,环境责任保险因具有损害救济功能、环境评价功能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功能而成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社会化的最佳途径和最优选择。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社会化,也应当避免各种社会化手段的面面俱到和齐头并进。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刚刚起步,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很缺乏,应该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并结合中国自身的特点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对环境责任保险进行专门性立法。构建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对于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和政府环境压力、平衡法律冲突、保护公民环境权及拓展环境责任保险市场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理论的兴起、各地试点的丰富素材、已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及政府的高度重视都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立法提供了有力支持。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层次应根据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分阶段定位且应以保障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利益和整个自然环境的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为立法宗旨和目的。而责任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损害补偿原则和优先保护第三人原则也应与环境责任保险具体结合,为环境责任保险合同提供指导。环境责任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应包含:投保形式、承包机构及险种设计、费率厘定和索赔时效等。